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记者陈二厚)记者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针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中明确,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信息来源:新华网
市场加盟 | 友情链接 | 会员助手 | 目合作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数据中心 |
北京华灼新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 话:15330255192 010-58435192 传 真:010-60557291 Email:service@nac88.com 客服QQ:771084867 网站免费咨询电话 010-58435192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当代名筑87号 邮编:100028 Copyright© 中国农副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65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