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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通知部署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
http://news.nac88.com/  2009-2-7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点击:97    我要评论(0)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证农村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开展全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自2月下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
  通知指出,近几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连续不断地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涨价、乱收费案件,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由于当前农资价格机制尚未理顺,县乡财政困难尚未得到根本缓解,春耕期间化肥价格波动的隐患和不确定因素仍然存在;在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村乱收费反弹的压力较大,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的任务仍很艰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继续做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此次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市(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检查的范围是2005年1月1日以来化肥生产、经销企业(包括进口经销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执行化肥价格政策的情况;所有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化肥价格重点检查不执行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变相提高化肥出厂最高限价;提前执行调价时间,不执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涉农收费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和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三限”政策执行情况;农村殡葬、农民建房和村委会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排涝、牲畜防疫等服务收费;防治禽流感过程中的收费;农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收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收费;涉农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等。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力度。要通过开展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达到规范行为、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的工作效果。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向辖区内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派驻化肥价格监察员,保证化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不缺位。要把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与全面清理规范涉农收费结合起来,对有涉农收费项目的单位和部门全面进行检查和清理。要把涉农价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建立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举报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及时迅速进行查处。要加强对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对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在专项检查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向部分省区市派出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督导组,对重点案件组织直接检查,并组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部分合成氨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的氮肥生产企业进行直接检查,同时还将对去年检查的单位进行重点复查。

[责任编辑: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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