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服务中心 · 中国农副网首页
新闻资讯 国内国外公司动态
实用技术 运输保鲜肥料营养
价格分析 行情 预测 基地商情
农业科技 农资 农机 新优品种
农业经济 进出口贸易 致富之路
农业专题 健康与饮食 专家讲坛
农业展会展会新闻
政策法规法律资讯

您所在的位置: 农副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资讯 > 正文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http://news.nac88.com/  2009-3-15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45    我要评论(0)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民众身体健康,历来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2001年以来,通过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所提高。但近两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缓慢上升,个别地区安全指标反弹,食用农产品急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种种情况表明,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仍然严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饭桌安全的“菜篮子”工程,有望得到立法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今年2月25日再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危害民众健康的农产品今后将被严禁在市场上销售。
  消除有害农产品
  在分组审议中,王英凡委员说,土地污染、水污染最后都要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源头问题不解决,想抓产品质量确实难度很大。要求“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这个目标是好的,问题在于这个要求和现实的矛盾。从现在国情看,能够用高标准来保障公民所得到的农产品都是比较好的、符合质量的,要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制定这个法的出发点非常好,但是执行起来会很难。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帼英对第六章第三十五条中提出建议。她说,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改成“不得生产和销售”,尽管上面的农产品生产中提到了这个问题,但是我认为应该在监督检查这块加上“生产”,说明我们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还是把生产的源头当作重点来进行监督的。
  【名词解释】
  草案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修改后,五类农产品被明确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这些产品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规定禁止生产区域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蒋承菘认为,农产品安全的源头关键在于土壤的安全问题,而草案对此关注不够。他说,有资料显示,我国土壤的质量存在重大隐患,国家应积极开展土地安全因素的调查与监测,依靠科学来修复污染的土地,保证农产品源头的安全。
  郭凤莲委员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与我国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后,我感到这个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我认为这一条款不宜作为一项内容列为法律条文。因为我国农产品产地比较分散,从来没有实行过生产区域的划分,我觉得对农产品生产控制有点过死。如果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严重,农产品生存是很困难的,这是自然现象。
  草案规定,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农产品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或者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情况,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禁止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适宜生产区,报本级政府公布。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针对这一规定提出,对那些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质量状况不能保障特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区域,规定作为禁止生产区,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但是,要求对全部农产品产地划分为三类,那就需要对全部农产品产地进行准确评估,难度很大,许多地方难以做到。
  【修改结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将这两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建议建立追溯制度
  路明委员建议,草案中应明确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制度。他认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非常必要。没有追溯制度,出了问题也不能查清农产品的来源。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是一个多环节的生产链和销售链,如果法律没有追溯制度,就等于一部空法,不解决问题。在全国很多地方,西到新疆、北到内蒙古、南到海南岛,都建立了追溯制度。
  闻世震委员说,草案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是讲生产过程的标准化,也包括了质量安全标准。这里所讲的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主要应该强调的是质量安全标准。对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因此,第八条不能让标准化生产可有可无,可执行可不执行,建议改成“国家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不用“引导”、“鼓励”两词,更能强调质量标准的强制性应作为一种技术规范要严格遵循。
  【新闻背景】
  据了解,“十五”期间,我国实施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从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监管、质量追溯和市场准入等环节加强监管,有效推动了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进程加快,多数农产品有标可依。同时,农产品源头污染得到初步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也日益完善,各地相继出台了多部相关地方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规,如《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等,各地方政府和人大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立法工作,也为国家立法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工作基础。

[责任编辑:人民日报]

新闻订阅】  【新闻中心】 【    】 【发表评论 (0)
现在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分类信息
市场加盟 | 友情链接 | 会员助手 | 目合作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数据中心
北京华灼新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 话:15330255192 010-58435192  传 真:010-60557291  Email:service@nac88.com  客服QQ:771084867
网站免费咨询电话 010-58435192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当代名筑87号   邮编:100028
Copyright© 中国农副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6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