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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农资 莫黑心
http://news.nac88.com/  2009-3-20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20    我要评论(0)

    当前,正值春耕大忙季节,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一批典型农资投诉案件,希望对农民朋友购买放心农资、维护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案例:2004年12月,湖北省宜昌市金王农药有限公司石板分公司负责人汪道新从宜昌市港窑路某农资批发部购进12000公斤标注为“四川川丰复合肥厂柑橘专用肥”的化肥,分别销售给石板村35户柑农。 
    2005年2月,使用了该品种化肥的柑橘园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柑橘树枯死现象。柑农向消协投诉。
    2005年6月9日,在宜昌市东山消协分会石板村维权站的主持调解下,窑湾乡石板村35户因使用问题化肥而遭受严重损失的村民从化肥经销商手中获得了总额为26.89万元的赔偿。
  点评:近年来,劣质化肥坑农、害农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严防假化肥进入流通渠道;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经营,保证化肥的质量,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2005年9月1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寺岭乡天南村米家义等15户村民集体向消委投诉:2月份在寺岭乡农技站购买“川丰6号”水稻种后播种,到了收割时发现水稻大面积减产,损失惨重。经过多方查证,最终查实:天南村15户农民购买的“川丰6号”种子系寺岭乡农技站在四川省巴中神州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购进。此种子本是2003年生产的,但种业公司擅自将生产日期伪造为2004年8月。双方于2005年10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种业公司给15户受损村民一次性赔偿现金1万元,并当场将赔付款交到受灾农户手中。同时,种业公司因其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865元,并处罚款1.43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生产日期是种子等农产品重要的质量保证之一。如果过期,种子失效,就会给种植农户造成重大损失。对这类坑农行业必须严厉打击,坚决制止。
  案例:2004年5至6月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某品牌804拖拉机用户的投诉,反映该拖拉机在工作期间存在发动机高温、液压提升系统不灵及机器电路故障等现象,51户农机户联名向额敏县消协进行了投诉。经县消协和农机部门共同调解,生产厂家同意对该品牌804拖拉机进行技术改造,但改造后的拖拉机在秋季耕种中,仍然达不到耕种要求。
  9月初,29名该拖拉机用户再次向额敏县消协投诉,要求退车。通过消协和农机局的努力,厂家同意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签订了退车及补偿协议,销售商将13辆拖拉机利润15.6万元全部退还给农机户,13辆拖拉机共计退车款120.9万元。
  点评:这两年,针对农机的投诉逐年上升,农机生产厂家众多,良莠不齐,农民在选购农业机械时一定要睁大眼睛,谨防上当受骗。生产企业也要将安全性放在首位,否则,最终受损失的还是自己。

[责任编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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