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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欧盟食品贸易壁垒
http://news.nac88.com/  2008-8-30 15:09:00    点击:42    我要评论(0)

 

  1957年3月25日欧共体成员国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其目的就是要在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通的原则基础上建立欧共体单一市场。就保证商品自由流通而言论,该条约的第100条(现第95条)适用于协调各成员国不同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而第30条(现第28条)和36条(现第30条)适用于消除不合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为建立统一的内部市场,欧盟委员会于1985年发布了《建立内部市场白皮书》。按照白皮书的分析,建立统一的内部大市场必须消除三大壁垒,即有形壁垒、技术壁垒和财政壁垒。白皮书要求统一的内部大市场必须以单一的市场法律加以规范,并提出282项立法建议。在消除技术壁垒方面,白皮书列出了在食品、化学品、机动车和药品等行业进行技术协调的建议和时间表。1985年以前,共同体对这些行业进行了大量的技术协调。由于食品、化学品、机动车和药品等具有潜在的高危险性,对卫生和安全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欧盟理事会决定,在食品、化学品、机动车和药品等行业继续采用对每件产品或每个零部件制定具体要求的技术协调措施,欧盟称其为“旧方法指令”。由于各成员国积极实施食品、化学品、机动车和药品等行业的技术协调指令,使得影响内部贸易的34%技术壁垒得以消除。因此可以说,欧盟有关食品、化学品、机动车和药品等行业的技术协调指令是欧盟整个技术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食品行业技术协调指令的产生背景

  食品的质量与卫生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命安全及健康,所以欧共体在统一内部大市场的进程中首先是对食品进行立法协调。早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欧共体各成员国政府就制定了大量的关于食品的技术法规,而由民间组织制定的技术标准则几乎不存在。由于各国有关食品的技术法规差别甚大,再加上各成员国的烹饪习惯不同,造成食品贸易中众多的技术壁垒。

  1988年由MAC Group提供的一份关于食品行业的报告指出:在建立食品单一市场前,仅在10种产品中就存在218项技术壁垒。其中,主要的技术壁垒是:(一)对特殊配料的成份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不同。如法国禁止在生产软饮料时使用糖精。这是法国以保护消费者健康为借口,保护本国的制糖业。由此形成的壁垒占所发生的相关案例的30%,是最难消除的技术壁垒之一。(二)与包装和标签法有关的壁垒。由于各成员国均对包装和标签给予法律规定,一旦进口商品的包装和标签违反了这些规定,各成员国便以保护消费者和环境为借口来限制该类产品进口。如意大利150多个城市禁止用塑料瓶盛装矿泉水,理由是为防止空气污染,这种限制造成进口矿泉水成本增加,从而限制了矿泉水进口。丹麦制定的饮料瓶回收法也使进口饮料成本上升,致使进口啤酒在丹麦啤酒销售总额中占有份额不足0.1%。又如,英国对成份标签作出严格规定,意大利对标签语言提出严格要求,由此造成的贸易壁垒占所发案例的27%。三是由传统食品的有关法律造成的食品贸易壁垒占其发生案件的17%。

  除此之外,各成员国或以公共卫生和安全为理由,或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平贸易、产品形象、质量控制和环境问题为理由,或是以国内及制造商的利益为理由(如传统食品),阻止其它成员国的产品进入。若任凭各成员国采取种种理由阻碍食品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则很有可能将欧共体的食品市场分割肢解。在这种情况下,欧共体开始对各成员国的食品立法进行技术协调。

  食品行业技术协调指令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欧共体就开始对各成员国有关有毒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等技术法规进行技术协调,以确保共同体内食品的自由流通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在共同体食品单一市场形成的进程中,食品的技术协调主要采取了横向立法(Horizontal legislation)和纵向立法(Vertical legislation)。

  欧共体采取横向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通过横向措施制定的技术协调指令只对相关领域提出框架性规则,而要使这些框架性指令得到实施,需要欧盟理事会制定大量的实施指令。框架指令主要涉及食品卫生、添加剂、调味品、与食品接触的材料、食品生产和制造(如冷冻或辐照食品)。此外,还涉及特殊饮食、新食品及食品控制、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等方面的指令,包括标签及营养信息指令。可以说,横向立法适用于整个食品生产供应链。

  1985年,《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赋予了食品行业横向立法优先地位,而且欧盟委员会也被赋予了在某些领域制定实施指令的权利。目前,欧盟理事会已批准了5个框架指令,即食品控制指令、食品添加剂指令、接触食品的材料和物品指令、特殊营养用途的食品指令,以及食品标签、广告和说明书指令。这些框架指令有的需要欧盟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实施指令才能得以实施,有的仍然是由欧盟理事会制定实施指令。以1989年欧盟理事会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框架指令89/107/EEC为例,该指令规定了基本规则,然后要求欧盟委员会提出综合规则、批准的清单、纯度准则和对特定种类的添加剂的分析方法。由于横向措施要求原则上达成一致,因此更符合食品单一市场的需求。

  纵向措施主要适用于食品行业的特殊分领域,是针对具体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作出的规定,如巧克力、蜜饯和果汁、咖啡/菊苣萃取物、芥子酸、无菌牛奶等。欧共体在1985年以前已经在这些方面作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但由于纵向措施的制定过程非常繁琐,效率低,制定一种产品的措施常常需要进行若干年的谈判。因此,欧盟委员会在1985年发布的《建立内部市场白皮书》和《关于内部市场和食品工业的通讯》中确定了食品行业消除贸易壁垒的战略,并在白皮书中列出了在共同体一级进行技术协调的食品立法清单,还在通讯中提出将横向措施作为食品行业应采取的主要方法。

  在具体实施中,食品的框架指令为具体的实施指令或工业标准铺平了道路。其目的是在追求单一市场目标的同时,尊重各国的惯例、风味和传统,并允许灵活地适应技术进步。

  1、横向技术协调措施

  (1)关于食品控制的技术协调措施:欧盟理事会发布了关于食品官方控制的89/397/EEC框架指令,并发布了实施该框架指令所需的关于供人类消费用的食品监测取样和分析方法的85/591/EEC指令,关于食品控制附加措施的93/99/EEC指令,关于食品卫生的93/43/EEC指令等。

  (2)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技术协调措施:欧盟理事会批准了关于供人类消费的食品添加剂的89/107/EEC框架指令。该框架指令的实施措施有关于食品甜味剂的94/35/EEC指令,关于食品着色剂的94/36/EEC指令,关于除色素和甜味剂外的添加剂的95/2/EEC指令和关于甜味剂纯度标准的95/35/EEC指令等。

  在框架指令89/107/EEC以前发布的相关指令:关于食品用着色剂的62/264/EEC指令、关于食品中抗氧化剂的70/357/EEC指令、关于食品用乳化剂、稳定剂、增稠剂和胶凝剂的74/329/EEC指令、关于防腐剂纯度标准的85/585/EEC指令、关于乳化剂 、稳定剂、增稠剂和胶凝剂纯度标准的86/102/EEC指令、关于抗氧化剂纯度标准的78/664/EEC指令和某些添加剂纯度检验的分析方法的81/712/EEC指令,关于食品调味剂及其原材料的88/388/EEC框架指令和关于生产食品和食品配料用的萃取溶剂的88/344/EEC指令。

  (3)关于标签方面的技术协调措施:欧盟理事会2000年批准了有关向最终消费者出售的食品标签、广告和说明书的2000/13/EC指令,该指令合并了79/112/EEC、85/7/EEC、86/197/EEC、89/395/EEC、91/72/EEC、93/102/EEC、95/42/EEC和97/4/EC等指令。此外还有关于营养标签的90/496/EEC指令;关于除79/112/EEC指令规定外的某些食品标签上的强制性表示指令;关于食品批次表示和标志的89/396/EEC指令等。

  (4)关于与食品接触的物品和材料的技术协调措施:欧盟理事会批准了89/109/EEC框架指令。该框架指令的实施措施有:关于接触食品的塑料、塑料制品迁徙试验基本规则的85/572/EEC指令;关于接触食品的塑料和塑料制品的专项指令90/218/EEC和关于再生纤维素薄膜的专项指令93/10/EEC等。

  (5)关于特殊营养用途食品的技术协调措施:欧盟理事会批准了关于特殊营养用途食品的89/398/EEC框架指令(经96/84/EC指令和1999/41/EC指令的修订)。实施措施包括:关于婴儿食品配方的91/321/EEC指令;关于供婴、幼儿食用的谷类食品和婴儿食品的96/5/EEC指令和关于减肥食品的96/8/EC指令等。

  2、纵向技术协调措施

  A、针对食品的有:

  (1)关于鲜牛奶和奶制品生产和销售的(EEC)1411/71号条例;

  (2)可可和巧克力制品关于其成份及生产规范、名称规则和定义基本指令的73/241/EEC指令;关于定义糖的类别的基本指令73/437/EEC;

  (3)关于定义术语“蜂蜜”和根据原产地及提供方式描述主要类型的基本指令74/409/EEC;

  (4)关于脂肪和油中芥子酸最大含量的基本指令76/621/EEC;

  (5)关于某些类别糖的成份的检验方法的79/786/EEC指令;

  (6)关于果酱、果冻、桔子酱和甜栗子泥的基本指令88/593/EEC及关于可涂抹脂肪销售标准的(EEC)2991/94号条例。

  B、针对饮料的有:

  (1)关于不加糖或蜂蜜的饮料生产的93/45/EEC指令;

  (2)关于果汁和某些类似产品的89/394/EEC指令;

  (3)关于公认为天然矿泉水的水的使用和标签的80/777/EEC指令;

  (4)关于咖啡和菊苣萃取物的定义和管理的85/573/EEC指令;

  (5)关于酒精饮料定义、描述和表示的一般规则的(EEC)1576/89号条例;

  (6)关于芳香葡萄酒、芳香葡萄酒饮料和芳香葡萄酒产品鸡尾酒的定义、描述和表示的一般规则的(EEC)1601/91号条例。

  3、其它技术协调措施

  (1)关于良好实验室规范的技术协调措施:关于协调有关良好实验室规范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条款的87/18/EEC指令;关于良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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