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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出口农药实施有效监管势在必行
http://news.nac88.com/  2008-10-28 9:24:00    点击:247    我要评论(0)

  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受到了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广泛关注。笔者6月在荷兰参加了第49届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年会及第二次CIPAC/FAO/WHO联合会议。笔者认为,针对中国进出口农药管理的现状,深入研究国外的先进做法,对进出口农药实施有效监管势在必行。
  所有进出口农药纳入监管范畴 目前国内只有少部分进口农药列入法定监管范围,大多数进出口农药仍然不在监管范畴内。为了适应国际农药贸易和国内农业发展需要,保证使用农药的高效性、低毒性和安全性,同时为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对所有进出口农药    实施有效监管已势在必行。
  参与《FAO和WHO农药规格发展和应用手册》制修订  2004年中国农药总产量87万吨,位居世界第二。由于农药标准与FAO和WHO不同,涉及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2002年,FAO和WHO共同制定和发布《FAO和WHO农药规格发展和应用手册》第一版,为农药和应用设备的国际贸易和质量控制提供指导,为会员国提供关于农药使用的国际规范。其对农药的原药分析、制剂质量、理化性能指标和产品标准作了详尽规定和要求,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普遍开始采用。据了解,中国还没有部门对此开展全面研究。
  FAO和WHO不久前发布了《FAO和WHO农药规格发展和应用手册》(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国必须积极介入,提供符合国情的修改意见,并争取到对中国农药生产有利的条款。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对《FAO和WHO农药规格发展和应用手册》(第二版)进行评议,希望国内相关企业和协会积极参与。
  建立进出口农药科学管理检验体系 国家应通过开展“中国农药规格体系研究”、“进出口农药风险评估体系研究”、“进出口农药管理体系研究”等课题,逐步建立和完善进出口农药科学管理和检验体系。同时,建立一支稳定的农药检验技术专家队伍,强化进出口农药的检验监管。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  国家质检总局在加强与CIPAC、FAO、ISO等国际组织合作的同时,应主动参与CIPAC国际协同实验,与国外有关机构和实验室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使农残检验紧跟国际发展趋势。同时,积极参加农药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参与农药标准的制、修订,研究国际农药标准情况,了解农药国际动态,这些会对打破技术贸易壁垒和提高国内农药企业竞争力发挥作用。
  开展农药技术法规研究  FAO提出,要限制高有害杂质,鼓励微有害配方的使用。这对质量相对不高、杂质含量较高的中国农药生产提出了较高要求。加入WTO,出口量较大的农药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能否达到FAO规格要求,将决定农药产品能否立足于国际市场。如果不及时了解国际新标准的内容,不掌握新检验方法,不了解新标准的制定程序,农药出口必然受限。因此,系统研究国内外农药技术法规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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