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及农业部、省政府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各级农业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三农”工作重心,坚持执政为民,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不断创新农业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
(二)工作目标:
——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及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农业部门应对重大动植物疫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等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初步形成,农业信息公开基本规范,农业部门工作作风和方法明显改进;
——农业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农业地方立法体系基本完善;
——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基本形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农业法制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纠正,法制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农业部门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
经过努力,到2010年,《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在我省各级农业部门工作中得到全面有效贯彻。
二、转变职能,深化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三)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继续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科学划分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与事业单位职责,合理界定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监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职能,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公开、便民、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完善各项业务工作规范和运转程序,重视和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农业和农村事务。
(四)全面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农业部门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则、实施主体、程序、收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规定,完善农业行政许可受理、送达、审查、听证、监督以及考试考核与检验检测检疫等配套制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做好农业行政许可清理,明确界定许可与非许可项目,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五)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业部门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抓好运行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及时公开行政许可实施及结果,提高行政许可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除涉密事项外,农业部门所有管理制度和政务信息必须在浙江农业信息网及当地农业信息网上公开,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查阅。尤其是农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审批结果等情况一律要在各级农业信息网上公开。
(七)建立重大农业预警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动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与农民负担有关的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建立必要的物资储备,提高应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八)积极推进政企分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禁止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从事或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经营服务职能与执法管理职能相对分离。充分发挥我省农业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现有行业协会建设和监督管理,不断增强其服务功能。指导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和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性政策,促进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合作社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发展,扶持发展涉农的中介机构,逐步将农业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检验检测等职能移交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作用。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
(九)完善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农业部门工作规则,明确决策权限,规范决策程序,落实决策责任,逐步健全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工作制度。将厅(局)务会议和厅(局)常务会议作为重大问题决策的必要程序,凡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经费预算、发展和改革的政策措施、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大投资项目规划等重大决策事项,都要通过厅(局)务会议或者厅(局)常务会议充分讨论,集体决定。健全和完善厅(局)务会议和厅(局)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严格执行各项会议制度,确保集体决策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农业部门每年制定重大问题调研计划,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对农业农村政策、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投资规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要组织干部深入调研,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供决策参考。采取措施,确保调查研究经常化、制度化,对未经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厅(局)务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十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逐步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逐步建立综合的、行业的和法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的参谋作用。对涉及全省农业农村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要通过综合的或者行业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主动进行协商沟通;涉及系统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逐步实行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媒体公示等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四、加强农业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十二)不断健全地方农业法规体系。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农业立法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农业立法。要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防检疫、农民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等领域立法为重点,配合立法机关争取在五年内基本健全地方农业法规体系。
(十三)认真做好农业立法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农业立法建议和立项申请,并认真制定本单位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落实立法调研和起草责任。要保证立法工作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计划的要求安排立法进程,在保证农业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立法效率。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的农业立法项目,必须是经过认真调研、缜密论证,并且内容具体完善,制定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立项申请,一律不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十四)及时做好农业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建立和完善地方性农业法规和规章的定期清理和汇编制度,并及时做好修改、废止工作。对于已出台实施的地方性农业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一周年实施情况评估,并积极探索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发现有与上位法不一致、被新的立法所取代、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要及时提请立法机关修改、废止。
(十五)认真做好农业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农业行政管理需要制定农业规范性文件,必须要体现党和国家在“三农”问题上的基本精神,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做出相反的规定。对违背法制统一和政令统一畅通甚至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必须予以审查纠正,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社会公众对农业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建议的受理制度,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农业部门应当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农业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客观情况变化,及时做好农业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
五、理顺农业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六)继续完善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在近几年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按照“一个相对集中、两个相对分开”(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能与行政审批、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规范运行、提高能力为重点,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不断深化和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争取3-5年内在全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精良、高效廉洁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
(十七)不断规范农业执法行为。农业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出决定;必须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与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执法依据公开、取证合法、程序规范;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的权利;必须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坚决纠正农业执法不力、执法违法、执法扰民、执法
[责任编辑:浙江省农业厅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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