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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http://news.nac88.com/  2008-7-15 9:33:00    点击:6827    我要评论(0)

商务部批准《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编号:SB/T10393-2005,实施日期:2005年7月15日,现予公布。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村级农家店和农村乡级农家店的基本特征、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村级农家店和农村乡级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其经营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农家店countryside stores

  店址设在乡镇或村,运用现代流通方式,以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收购农产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零售店铺。

  2.2村级农家店countryside stores in villages

  设在自然村或行政村,以本村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通过连锁经营,执行规范的商品质量和物价管理,满足村民就近购买日用消费品、食品、副食品和简易生产资料的需求,同时提供相关服务的零售店铺。

  2.3乡级农家店countryside stores in town and township

  设在乡(镇),以本乡镇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通过连锁经营,满足居民对日常消费品、食品、副食品和简易生产资料的需求,并具备一定的为村级农家店提供采购、配送、批发或业务指导服务功能的店铺。

  2.4单品stock keeping unit

  商品的最小分类。

  2.5连锁经营chain operation

  指企业经营若干同行业或同业态的店铺,以同一商号、统一管理或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组织起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

  3村级农家店要求

  3.1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3.2经营管理

  3.2.1经营设施设备

  3.2.1.1店堂内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经常清扫刷洗;店内通风、明亮。

  3.2.1.2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有条件的店铺提供顾客购物篮。

  3.2.1.3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3.2.1.4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3.2.1.5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3.2.2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应无传染性疾病;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3.2.3售货方式

  除特殊商品外,采取开架售货方式。

  3.2.4物价管理

  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3.2.5商品质量管理

  3.2.5.1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

  3.2.5.2有避免散装食品、副食品受到污染的防护设施。

  3.2.5.3从配送中心以外购进食品,应通过企业认定的符合商品质量管理要求的供货商。

  3.2.5.4向顾客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2.6商品结构和服务功能

  所有村级农家店都应有日常生活必需品、食品、副食品、调料、洗涤用品等。有条件的店,可以为村民提供农副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小宗零星农副土特产品及废旧物资代购、代收,化肥、农药小包装或折零供应服务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3.2.7经营场地与陈列

  代销化肥农药、代购土特产品的营业场地与生活消费品的营业场地严格隔开。

  4乡级农家店要求

  4.1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30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配送率50%以上;西部  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4.2经营管理

  4.2.1经营设施设备

  4.2.1.1店堂内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和刷洗,店内通风、明亮。室外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停车位。兼有批发业务的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及管理人员。

  4.2.1.2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购物车、篮。

  4.2.1.3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数量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所有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不准确的应停止使用。

  4.2.1.4有充分满足连锁经营需要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4.2.1.5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或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4.2.2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4.2.2.1各岗位的从业人员都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社会专门培训机构或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

  4.2.2.2经营食品、副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4.2.2.3店铺制定职业道德守则,所有岗位从业人员都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坚持诚信经营,店铺定期对岗位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情况认真考核。

  4.2.3售货方式

  以批零兼营、开架自选、原包陈列为主,也可以采取完全开架自选,出入口分设。

  4.2.4物价管理

  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4.2.5商品质量管理

  4.2.5.1满足3.2.5的要求。

  4.2.5.2建立商品质量责任制度。

  4.2.5.3涉及消费安全的商品通过质量认证。

  4.2.6商品结构和服务功能

  4.2.6.1满足3.2.6的要求。

  4.2.6.2满足村零售店铺进货要求或业务技术指导的要求。

  4.2.6.3能开展鲜活商品经营,为本地生产的达到质量标准的产品进超市提供途径。

  4.2.7经营场地与陈列

  4.2.7.1满足3.2.7的要求。

  4.2.7.2有与经营规模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信息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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