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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品上市 亮出合格证来
http://news.nac88.com/  2008-8-30 16:08:00    点击:46    我要评论(0)

本报讯 (记者 何书彬)记者昨日从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为配合《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目前市海洋与渔业局已拟定一系列措施,9月1日起实施,以保障上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让市民吃上安全健康的水产品。

▲贝类净化后上市,入口更有保障。(姚凡 摄)

水产品销售,新鲜健康才是卖点。(资料图片)

措施一:水产养殖要建生产档案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水产养殖生产许可证。尚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内容包括:养殖单位和个人名称、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养殖生产区域及类别等。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建立生产档案并保存备查。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渔药使用情况、水质检测情况;水产品防疫、检疫等情况。

措施二:水产品上市须持检验合格证

本地生产的水产品建立检验合格证制度。水产养殖基地应当建立水产品检验制度,对其生产的水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标准的,出具合格证;散户渔民生产的水产品,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也可由所在村渔技员出具产地合格证。

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由市鱼市场管理处向经销商索要产地证明,并实行查验,符合安全标准的出具检验合格证;外地进入厦门市场的水产品,须出示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地证明或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本地渔民生产的水产品除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外,应由村渔技员出具的产地合格证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措施三:建立水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禁止销售河豚鱼以及受有毒赤潮污染的水产品;禁止销售腐败变质、假冒伪劣以及药物残留超标的水产品;市海洋与渔业环境检测站和市渔业质量检测站对全市渔业水域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实行每月检测制度,并在市海洋与渔业网站上公布检测信息,同时在水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公示栏,每天公布检测结果。

建立水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发现水产品质量有问题,从销售、批发、生产环节逐级追溯,并追究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对于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将其名单定期在市海洋与渔业网站上公布。

措施四:贝类养殖要建立生产记录

贝类生产区域按有关规定划分为“良好区”、“合格区”和“不宜生产区”三个类型;凡从事贝类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贝类养殖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生产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生产地点、生产区域类型、渔药使用情况、养殖品种、规模、放苗时间、数量等,记录建档保存2年以上。

措施五:贝类全部净化上市

贝类产品按规定需净化的未经净化不能进入终端销售环节。在“良好区”和“合格区”采集的贝类持有贝类净化厂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可直接进入市场终端销售环节,对于产地为“不宜生产区”的贝类,禁止收购交易行为,这些贝类应在指定地点销毁。

收购未经净化的贝类,收购商须承担贝类净化的责任。

建立质量检测信息公布制度。市水产研究所依据检测结果,定期在渔业网站、渔业信息刊物、批发市场质量栏目上公布贝类质量检测信息。

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信息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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