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发改委网站消息,今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几起囤积哄抬农产品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负责人。
一、这次农产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有什么效果?
答:按照国务院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迅速行动,组织开展农产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大蒜、绿豆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从加强执法、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引导舆论等多个方面,切实维护农产品市场正常生产、流通和价格秩序。目前,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农产品价格总体平稳,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近期,绿豆、大蒜等前期涨幅较大品种价格快速回落,蔬菜等农产品价格普遍下降。目前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绿豆、大蒜价格分别为每公斤13.5元和9.2元,比前期最高点下跌30.8%和12.3%。鲜菜价格5月份以来持续大幅回落。据我委监测,受天气转暖、供给增加等季节性因素影响,5月份鲜菜价格环比下降9.8%;与5月26日相比,6月23日全国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24个蔬菜品种综合批发价下降17.2%。
这次开展农产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目的是防止和制止不法经销商在收购环节打压农产品价格、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供应,安定人民生活。
二、请介绍一下此次通报的违法案件具体情况?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对农产品市场秩序进行了整顿规范,查处了一批经营者恶意囤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的违法案件。
(一)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案。2009年10月17日,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109家绿豆经销企业在吉林省洮南市金塔大酒店召开了“第一届全国绿豆市场产销行情研讨会”。会后,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将会议纪要及其撰写的《2009年产区绿豆种植情况调研报告》印发与会企业,宣称“2009年绿豆主产区产量同比下降64.05%”,与《中国粮食年鉴》中国内绿豆产量下降14.9%的统计数据相差悬殊。
吉林省洮南市及其周边地区是我国绿豆的主要生产地和集散地,与会的绿豆经销企业遍布国内绿豆主产、主销区,其中许多是当地绿豆经销大户。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绿豆大幅减产等涨价信息,统一价格上涨共识,对全国绿豆价格的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
查清事实后,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市场主办方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按照法定最高处罚额度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协办企业处50万元罚款;对参加会议并相互串通的其他109家绿豆经销企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告诫。
(二)山东省某经销商囤积大蒜,哄抬价格案。经查,2009年6月以来,山东某经销商伙同他人,收储大蒜3000多吨。其个人存储的部分至2010年5月20日左右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才集中出售。同时,该经销商还于2009年2月至2010年6月间,带领多人在电子交易市场合伙炒作大蒜中远期合约价格。该经销商2009年以来在大蒜现货和电子交易市场中存在的囤积、炒作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法定最高处罚额度,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省中牟县冷藏保鲜协会统一大蒜冷藏收费标准案。2010年3月16日,河南省中牟县冷藏保鲜协会下发协会文件,将全县大蒜冷藏收费标准统一为每吨260—320元,并规定不准私自降价,私自降价者除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优惠条件外,还将处以重罚。该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协会做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东省广州市大鹏物流2号仓西一库某经销商哄抬价格案。2010年3—5月,广州市大鹏物流2号仓西一库某经销商大幅度提高绿豆价格,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物价局依法对该经销商做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有什么新的措施?
答:目前政府管理的价格占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不到5%,在管好这5%的同时,维护好95%以上已放开商品的价格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防止投机炒作破坏市场机制运行,是价格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放开价格不是放任不管,绝不允许投机炒作破坏市场机制运行。《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保护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明令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价格违法行为。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波动的价格监测制度。建立更加灵敏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扩大监测覆盖的广度,增加监测数据的深度。在广度方面,要完善价格监测的品种和范围,不仅要监测大宗商品价格,还要关注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小品种商品价格。在深度方面,要丰富、细化价格监测的指标,不仅要监测价格水平,还要监测市场成交量、库存量等;不仅要做到事后及时反映,还要做到事前及时预警防范。
二是制定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探索建立小品种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预警机制,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明确价格应急工作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目标任务和应对措施。科学分类预警信息,合理设置警情级别,畅通应急指令传递系统。一旦出现或可能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价格检查和巡查,严厉打击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调运货源,平抑市场价格波动。
三是完善现有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
四是强化监管力量。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价格监督检查司设立负责市场价格监管的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全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同时,将通过调整、充实和加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建一支专门从事反垄断和市场价格监管的队伍。
五是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宣传部门规范新闻媒体的报道行为。要求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农产品市场情况,严禁虚假报道和有偿新闻,防止利用新闻报道为农产品炒作行为推波助澜。引导媒体正面报道价格形势,大力宣传政府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方面采取的措施。
六是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整顿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电子交易市场的管理,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有什么新的措施?
答:6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以明传电报形式下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的意见》,要求各地加大农产品市场监管力度,把维护好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和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方面,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经营主体,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情况通报,对存在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全力保障农产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大力培育农村经纪人,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推进商标富农工作,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市场管理,增强市场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农产品龙头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带头示范作用。
三是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努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和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文明集市”和“诚信市场”活动,建立和完善创建活动的制度机制,积极推动建立现代农村流通服务体系。
四是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合理引导产销衔接。统筹农产品产区与销区的协调发展,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实行“场地挂钩”、“场厂挂钩”等制度;重点培育和发展蔬菜、粮食、水果经纪人,依托大中城市批发市场为当地优势农产品广辟销售渠道,防止因流通不畅,引发区域性农产品价格波动,切实帮助农民解决“卖难”问题,积极促进农产品流通。
五是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农业部门在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监测结果,对农产品经营者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农产品市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监管应急处置机制。
六是建立农产品等商品交易市场联系点。深入了解农产品等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主体情况、场内经营者情况、市场规模、价格动态、成交量、营业额、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诚信市场创建、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等情况,综合分析、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类指导,研究分析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服务,为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执法提供参考,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国家发改委此前曾就《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地方意见,请问现在进展情况如何?
答: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价格法》、《反垄断法》为核心,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为主干,以《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规章为基本内容,较为健全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现有的处罚规定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完全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检查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特别规定》明确了在重要商品(包括服务)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目前,《特别规定》已经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即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存在哪些问题?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予以规范?
答:整顿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发现,部分大蒜、绿豆电子交易市场,采用类似期货运作模式,变相降低保证金比例,提供履约担保,涉嫌变相期货;在运行中缺乏现货资源依托,投机性严重,市场运行极不规范,风险隐患较大。存在偏离功能定位,成为价格炒作平台;市场总量小,易被交易商操纵;交易商自买自卖,影响市场价格;自然人大量入市,难以抵御市场风险等诸多问题。
大蒜、绿豆等农产品生产地集中,产量较小,易于保存,容易受到炒作。电子交易市场采用类似期货运作模式,加剧了市场波动,为资金炒作提供了有利空间。如果运营不规范,不仅容易引发内幕交易,还会干扰正常的现货市场价格秩序。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已经做了相应的工作部署。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督查组已奔赴各有关地方,督促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的《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有关地方政府将加大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整顿力度,问题严重的将依法限期取缔。
七、经营者应当如何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
答:我国《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据《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章。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低价倾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并且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实行明码标价。《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证市场供应,安定人民生活。
[责任编辑:瓦房店市场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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